爆炸性氣體環境應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分為0區、1區、2區,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0區應為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2、 1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3、2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不太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沒有釋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質侵入的區域;
2、 可燃物質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可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
4、 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可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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